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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疆两年内拟淘汰落后钢铁产能240万吨
日前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《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方案》)正式下发实施。根据《实施方案》,在今后两年内,新疆将淘汰落后钢铁产能240万吨,严禁建设新增产能。此前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也已出台控制落后产能目标,要求钢铁产能控制在400万吨以内。新疆兵地共同发力控制钢铁产能过剩,标志着新疆近几年出现的钢铁“投资热”,将得到有效的遏制。
《实施方案》指出,从新疆产业发展情况看,钢铁、水泥等行业已经出现阶段性、区域性过剩。因此要根据行业特点,开展有选择、有侧重、有针对性的化解工作。今后的主要目标是,通过几年努力,使钢铁、水泥等行业产能总量与环境承载力、市场需求、资源保障相适应。到2015年,通过国家财政奖励政策,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等措施,全区争取淘汰落后炼铁产能150万吨、炼钢产能90万吨。据了解,去年新疆自治区已经淘汰落后钢铁产能115万吨。
《实施方案》要求,钢铁产业要通过淘汰落后和联合重组,加快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,推动钢铁工业结构调整升级,鼓励钢铁企业跨地区联合重组,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度。在建筑结构纵向受力钢筋中全面推广应用400兆帕级以上的高强度钢筋。到2015年底以前,坚决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,30吨及一下转炉和电炉,碳钢企业吨钢综合能耗及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。同时要求围新型工业化、城镇化建设,推广钢结构使用比列,在地震灾害高发地区,推广轻钢结构集成房屋抗震建筑和绿色建材等。
《实施方案》还建立了主要任务及各地州各部门的分工负责机制,今后各地州市各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名义、任何方式核准产能过剩行业的新增项目,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。凡是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,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、准入标准和环保要求的项目一律停建。对确有必要建设且属于国家核准的项目,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能力要求的情况下,在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基础上,由各地州市政府提出建设项目申请,报自治区相关职能部门。对未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不得续建,按照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,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妥善处理,做好债务和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,对已建成的违规产能项目,依据国家有关要求进行全面清理,提出整顿方案报自治区审定后向社会公布,并报国家相关部门备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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